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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22日發布《大型活動碳中和實施指南》,10月1日起實施。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大型活動碳中和的基本要求和原則、實施流程、實施計劃的制定與發布、實施、排放核算、碳中和實現、評價和實現聲明。
本文件適用于大型活動碳中和,其他活動可參照本文件實施。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31598大型活動可持續性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32150工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通則
GB/T51366—2019建筑碳排放計算標準
3.術語和定義
GB/T31598、GB/T32150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碳中和carbonneutrality
實施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措施后,將不可避免的排放量通過購買碳配額、碳信用的方式或通過新建林業項目產生碳匯量的方式抵銷大型活動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3.2
大型活動large-scaleevent
在特定時間和場所內開展的較大規模聚集行動,包括演出、賽事、會議、論壇、展覽等。
3.3
大型活動組織者eventorganizer
發起和(或)管理整個大型活動或大型活動某方面的實體。[來源:GB/T31598—2015,3.10]
3.4
溫室氣體greenhousegas
大氣層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類活動產生的,能夠吸收和散發由地球表面、大氣層和云層所產生的、波長在紅外光譜內的輻射的氣態成分。范圍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合物(HFCs)、全氟碳化合物(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來源:GB/T32150—2015,3.1]
3.5
碳配額carbonallowance
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下,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取得,可用于交易和碳市場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量抵扣的指標。1個單位碳配額相當于1噸二氧化碳當量。
3.6
碳信用carboncredit
溫室氣體減排項目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認定程序確認減排量化效果后,由政府部門或國際組織簽發或其授權機構簽發的碳減排指標。1個額度碳信用相當于1噸二氧化碳當量。注:對于中國自愿減排項目,碳信用指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
4.基本要求和原則
4.1
實施碳中和的大型活動,應結合大型活動實際情況,實施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基礎上再通過抵銷的方式中和其最終排放的溫室氣體,實現碳中和。
4.2
核算大型活動溫室氣體排放應遵循完整性和準確性原則并做到公開透明。
5.碳中和實施流程
大型活動碳中和流程包括碳中和實施計劃的制定與發布、減排行動的實施、溫室氣體排放核算、碳中和實現、碳中和評價及實現聲明。大型活動碳中和實施流程見圖1。
6.碳中和實施計劃的制定與發布
6.1
大型活動組織者需在大型活動籌備階段制定大型活動碳中和實施計劃并形成文件,實施計劃應包括:
a)提出減排措施。大型活動組織者在大型活動的籌備、舉行和收尾階段應當盡可能采取措施減少其溫室氣體排放,并確保減排措施的有效性;
b)確定溫室氣體排放量核算與碳中和的邊界,應至少包括舉行階段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鼓勵包括籌備階段和收尾階段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c)明確碳中和的抵銷方式;
6.2
發布碳中和實施計劃,發布內容應包括大型活動名稱、舉辦時間、舉辦地點、活動內容、減排措施、預估排放量、碳中和的抵銷方式及預期實現碳中和時間等。
7.減排行動的實施
7.1
大型活動組織者在大型活動籌備、舉行和收尾階段應當實施經濟可行的減少其溫室氣體排放的措施,并評估這些行動的有效性。
7.2
減排行動的實施應滿足但不限于下述要求:
a)在籌備階段,制定大型活動溫室氣體減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采用可在再生能源、減少大型活動耗材使用量、采用節能型高性能設施、考慮大型活動選址以減少交通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等措施。
b)建立適當的流程,對大型活動溫室氣體減排措施定期進行績效評估,必要時實施改進措施,以確保最大程度實現大型活動溫室氣體減排。
8.溫室氣體排放核算
8.1
大型活動溫室氣體排放量核算應至少包括其舉行階段的所有可控制和可施加影響部分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應核算其在籌備和收尾階段所有相關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8.2
大型活動溫室氣體排放量核算方法學應按照本文件附錄A中推薦的核算標準和技術規范實施。
9.碳中和實現
9.1碳中和實現基本要求
9.1.1
當大型活動碳中和實施計劃中所覆蓋的核算邊界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小于等于用以抵銷的碳配額單位、碳信用額度或(和)碳匯量時,即可判定達成碳中和;反之,則不能判定達成碳中和。
9.1.2
大型活動組織者應保證抵銷所用的碳配額/碳信用或(和)碳匯是唯一的,并承諾用于碳中和的碳配額、碳信用或(和)碳匯不作為任何其他用途使用。
9.2碳中和類型
大型活動碳中和類型可分為以下兩種:
a)部分碳中和:將大型活動的三個階段(籌備、舉行和收尾階段)中部分階段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實施抵銷。但如申請部分碳中和,應至少包含大型活動舉行階段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b)全部碳中和:將大型活動的三個階段(籌備、舉行和收尾階段)所有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實施抵銷。
9.3碳中和抵消方式
9.3.1獲取碳配額或碳信用抵銷
9.3.1.1
通過獲取碳配額或者碳信用抵銷的方式部分或全部中和大型活動籌備、舉行及收尾階段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其時間不得晚于大型活動結束當日。
9.3.1.2
采用獲取碳配額或碳信用實施碳中和時,應主要使用北京市試點碳市場的碳配額,其余部分按照優先順序使用以下類型項目的碳信用或碳配額:
a)全國碳市場的碳配額;
b)北京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可的碳匯項目或其他減排項目產生的碳信用;
c)中國自愿減排項目的核證自愿減排量,應優先選取京津冀地區自愿減排項目所產生的核證自愿減排量;
d)國際黃金標準減排(GS)簽發的中國項目碳信用;
e)國際自愿減排項目(VCS)簽發的中國項目碳信用。
9.3.1.3
一旦9.3.1.2中規定的碳配額或者碳信用被用于大型活動碳中和,對應碳配額或碳信用應在相應的管理機構處被扣減或注銷。
9.3.2新建碳匯林抵銷
9.3.2.1
大型活動可采用新建碳匯林抵銷的方式部分或全部中和大型活動籌備、舉行及收尾階段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其時間不得晚于大型活動結束當日。
9.3.2.2
采用新建碳匯林實施碳中和時應滿足下述要求:
a)新建碳匯林產生的碳匯量審定和核證依據按照AR-CM-001-V01方法學等由國家或本市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公布的造林/再造林領域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方法學進行核算,并經具有造林/再造林專業資質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審定與核證機構實施認證;
b)新建碳匯林用于中和大型活動的碳匯量,不作為任何其他用途使用;
c)大型活動組織者應保存并在公開渠道對外公示新建碳匯林項目的地理位置、坐標范圍、樹種、造林/再造林計劃、監測養護、碳匯量及對應時間等信息。
10.碳中和評價
10.1
大型活動組織者在大型活動碳中和實現后應進行第三方評價,確認并證明大型活動實現碳中和的實施過程按本文件執行。
10.2
第三方評價結果可用于向公眾公開并證明其聲明已按本文件要求進行獨立評價的碳中和活動。
11.碳中和實現聲明
11.1
大型活動碳中和實現并經評價后,大型活動組織者應發布碳中和實現聲明。
11.2
碳中和實現聲明應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大型活動名稱;
b)大型活動組織者名單;
c)大型活動舉辦時間;
d)大型活動溫室氣體核算邊界和排放量;
e)碳中和類型、抵銷方式及實現碳中和時間;
f)碳中和的評價方式、評價結論、評價機構名稱;
g)聲明組織(人)和聲明時間。
文章轉載自: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